一直以來,許多小店家都有一個疑問,行號用發票的標準到底是什麼?為什麼我隔壁生意這麼好,卻不用開發票?為什麼OOO是開發票但是XXX卻是免用發票(用收據)?
依據財政部75/7/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: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。
那很多人就會有一個疑問:我才剛設立登記,都還沒開始營業,國稅局要怎麼知道我一個月的營業額有沒有20萬?
這是個好問題,所以財政部直接說: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,【或依其營業性質、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】,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。這段話,基本上就是告訴你,用不用發票由我國稅局說了算。而每個店家的登記地址都會對應到一個國稅局管區,而這個管區就握有生殺大權。
依照筆者辦過如此多行號設立登記案件的經驗總結下來,每個國稅局管區的想法、審查標準都不同,有的很嚴格有的很寬鬆,這就導致了同樣一個案件,有可能給A管區審查的結果是免用發票,但是可能給B管區審查的結果卻是使用發票。當然,財政部確實也訂定了相當多的法規/函釋/要點給營業人跟管區去遵循,但終究免不了多多少少有人治的色彩在裡面。
前面講了這麼多人治,我們也回來談談【法治面】的部分,依據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4條:「小規模營業人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,次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》第9條:本法稱「小規模營業人」,指規模狹小,交易零星,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。
再依《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》: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,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,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較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,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、冰果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「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」,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,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。
但是,近年隨著營業人經營型態轉變及設備提升,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,為覈實課稅,上述(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、冰果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業者)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,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:
(一)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。
(二)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、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。
(三) 透過網路銷售。
(四)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、處理或管控帳務。
(五) 依其營業狀況、商譽、季節性及其他情形,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