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直以來,許多小店家都有一個疑問,行號用發票的標準到底是什麼?為什麼我隔壁生意這麼好,卻不用開發票?為什麼OOO是開發票但是XXX卻是免用發票(用收據)?
依據財政部75/7/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: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。
那很多人就會有一個疑問:我才剛設立登記,都還沒開始營業,國稅局要怎麼知道我一個月的營業額有沒有20萬?
這是個好問題,所以財政部直接說: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,【或依其營業性質、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】,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。這段話,基本上就是告訴你,用不用發票由我國稅局說了算。而每個店家的登記地址都會對應到一個國稅局管區,而這個管區就握有生殺大權。
依照筆者辦過如此多行號設立登記案件的經驗總結下來,每個國稅局管區的想法、審查標準都不同,有的很嚴格有的很寬鬆,這就導致了同樣一個案件,有可能給A管區審查的結果是免用發票,但是可能給B管區審查的結果卻是使用發票。當然,財政部確實也訂定了相當多的法規/函釋/要點給營業人跟管區去遵循,但終究免不了多多少少有人治的色彩在裡面。